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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申报条件

75 2022-10-24 20:29 admin

一、生育保险津贴申报条件

首先要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因为好多地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缴纳有优惠政策(就是比正常单位职工少缴纳几个百分点),一旦你享受这种优惠政策,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了,医保中心也只会给你报销生孩子时的住院医疗费。如果你确定自己是足额缴纳的那可以申报。个人是不能在社保开户缴费的,必须有代理的机构办理,具体可以咨询代理机构。

二、怎样办理生育津贴

办理生育津贴

如何领到这些钱钱,你需要准备“八大件”——

(1)生育职工社会保障卡及银联储蓄卡;

(2)计划内生育证明(即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医疗收费票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及对应的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申领表》(一式一份);

(6)非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本市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有效记录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中心办理);

(7)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生育职工本人办理不需提供。

简单来说,就是八大件:医保卡、银行卡、准生证、出生证、医院发票、出院小结、申请表、身份证。

三、领取生育保险金要什么条件

领取的条件: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申领生育保险金时无欠费。

二、申领生育保险金的人员除符合《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以下简称5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生育或流产60日以内不间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不包括补缴时间,下同)须满24个月。生育或流产60日以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24个月的,不属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金的范围。

三、2003年2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申领生育保险金时除提供59号令规定的证件、证明及有关资料外,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已注明备案标识的《录用人员花名册》、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录用人员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还要同时提供《外来人员就业证》);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须提供力、理参保缴费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的街道或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失业证》,本人系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提供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发给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就业证明。

四、合法生育二胎,生育津贴怎么领

各地的政策可能不一样,最好咨询当地社会保障机构:12333

以下是湖南省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的暂行规定》,以供参考: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第一条 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法定产假为90天。在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产假:难产的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为15天;晚育的(指生产时年满24周岁以上)为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为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条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之商计发。 第三条参保单位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费用)。 第四条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委托机构专办人员在法定产假结束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补贴金申领表》附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接受职工个人或委托人申领(失业人员除外)。申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难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异地住院生育的医学证明需经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出具该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四、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和结婚证;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由男方所在单位专办人员持有关凭证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由托管或代办机构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失业人员按第四条规定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八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第九条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委托机构将有关待遇补偿给受益人时,应有本人领取签名,并保存备查,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第十条任何人均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或骗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对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参保单位或委托机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除追回被骗取费用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暂行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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